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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業(yè)務信息 體裁分類 服務對象

寶豐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寶豐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資源化 利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示范區(qū)管委會和鐵路地區(qū)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寶豐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資源化利用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2月10日

    

 

 

 

寶豐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資源化利用

實 施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規(guī)范化和資源化利用,營造良好整潔的城市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豫政〔2015〕39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源頭管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88號)、《平頂山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建筑垃圾的管理、收集、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根據《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文件精神,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建筑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置實行特許經營。

第四條  建筑垃圾是指施工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沿街門店裝飾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余土、棄料等廢棄物;施工工地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設施施工、管網施工、橋梁涵洞施工、河道水利施工等。

第五條  建筑垃圾清運處置及資源化利用堅持“誰產生誰付費,誰處置誰受益”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行業(yè)主管、屬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體系,構建布局合理、管理規(guī)范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體系,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利用和產業(yè)化發(fā)展。

第六條  縣城市管理局為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征收處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建筑垃圾的排放處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第七條  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或個人應在開工前及時向縣城市管理局提出書面排放申請,并提供以下相關處置內容和材料:

1.建筑垃圾處置申報表;

2.相關設計圖紙,包括總平面圖、地下開挖平面圖、基坑開挖圖等相關資料;

3.建筑垃圾處置方案、縣建筑垃圾特許經營運輸單位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清運合同)、消納處置合同;  

4.施工場地及工地出入口衛(wèi)生保潔措施。

第八條  施工工地出入口處,要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及相應的排水設施,對駛出車輛的車輪、車身等進行沖洗;設置建筑垃圾管理責任牌,并配備充足的專職保潔人員,做好施工工地的日常保潔工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車輛沖洗設施后,方可辦理建筑垃圾排放手續(xù)。未辦理排放手續(xù)的,工地建筑垃圾清運車輛不準進入、車輪和車身沒有沖洗干凈的車輛不準駛出、超高裝載的車輛不準駛出、無包扎遮蓋的清運散裝物料車輛不準駛出,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第九條  縣城市管理局職能部門在接到建筑垃圾產生方處置申請后,應及時受理,進行現場核實,對具備清運處置條件的,3日內辦理備案手續(xù),并通知特許經營運輸企業(yè)給予清運。對不具備處置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居民因裝修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清運前臨時堆放區(qū)域內實行物業(yè)管理的,由物業(yè)管理單位指定并向城市管理局報備臨時堆放地點,并委托特許經營運輸單位及時清運;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及時委托特許經營運輸單位及時清運。沿街門店產生的裝修廢料、裝修垃圾由縣城市管理局指定臨時堆放地點,并委托特許經營單位及時清運。

第十一條  任何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非建筑垃圾特許經營單位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所有產生的建筑垃圾必須按照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排放消納場所進行傾倒。

第十三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排放建筑垃圾前應與建筑垃圾特許經營單位簽訂清運協議。

 

第三章  建筑垃圾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垃圾網絡管理平臺,安裝有衛(wèi)星定位監(jiān)控設備、行車記錄儀、視頻監(jiān)控系統,對運輸車輛實施有效監(jiān)控,并與縣級網絡管理平臺進行聯網。

第十五條  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單位的運輸車輛,必須使用專業(yè)密閉、節(jié)能環(huán)保的新型清運車輛,防止沿途產生揚塵和遺撒。對不具備運輸條件的車輛,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fā)放準運證。

第十六條  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特許經營的單位,必須按照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時間、線路進行收集、運輸。

第十七條  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特許經營的單位,要對建筑垃圾實行分類清運,按照工程棄土、可回收金屬類、輕物質類(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磚塊瓦塊等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四章  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征收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管轄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改造、河道施工、市政設施建設、沿街門店裝飾、裝修和居民小區(qū)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均應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及運輸費。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費征收標準,按照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對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guī)定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或擅自清運的,縣城市管理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并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產生方必須將建筑垃圾運輸費和處置費列入工程預算,實行先預繳處置費,后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在建筑垃圾處置前,應按縣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的核準數量,繳納處置費和運輸費,處置費和運輸費由產生方按批準的核準量分別繳納至縣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用賬戶和監(jiān)管賬戶。縣城市管理局對建筑垃圾運輸費進行監(jiān)管,結算必須在運輸業(yè)務完成后,由特許經營企業(yè)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費用申請,經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按照實際運輸量,從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管賬戶中支付運輸費,清算后剩余部分及時退回繳納方。

 

第五章  建筑垃圾清運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guī)對依法確立的建筑垃圾特許經營企業(y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單位應建立消納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機械設備及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

2.有符合規(guī)定的圍墻及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3.消納場出入口處應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及設施;

4.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有登記記錄及處置記錄,應定期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運輸量和處置量。

第二十四條  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特許經營的單位,不得無故關閉或拒絕建筑垃圾進場,因故確需關閉的,須報縣城市管理局同意后方可關閉。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清運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可采取固定與移動、廠區(qū)與現場相結合的處置方式,盡可能實現就地處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降低運輸成本。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要嚴格控制廢氣、廢水、粉塵、噪音污染,達到環(huán)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部門要綜合利用財政、稅收、投資等政策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鼓勵企業(yè)采用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積極推廣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將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列入采購目錄,在城市市政、水利、綠化、公建項目建設中優(yōu)先推廣使用。

第二十九條  財政投資的市政、水利、綠化、公建等項目要優(yōu)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建筑、市政、水利等設計單位,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時,適宜采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須在圖紙設計中明確說明。

第三十條  廣泛宣傳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重要意義,教育引導市民群眾改變觀念,提高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六章  職  責

 

第三十一條  縣城市管理局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建筑垃圾處置進行統一審批、核準、監(jiān)管;對施工工地進出車輛帶泥上路污染路面、建筑垃圾清運過程出現污染路面等問題進行監(jiān)督查處;依法查處建筑垃圾擅自處置清運、私拉亂運、隨意傾倒等違法行為;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單位和車輛準入核準并監(jiān)督指導;監(jiān)管、指導特許經營單位認真履行特許經營協議規(guī)范運營。縣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超載超限違法等相關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發(fā)改委、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寶豐分局等相關單位要在建筑垃圾清運處置及資源化利用項目立項、土地審批、規(guī)劃、環(huán)評等環(huán)節(jié)給予優(yōu)先考慮,優(yōu)先辦理。

第三十三條  縣直各相關部門要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優(yōu)惠政策,加強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yè)的政策扶持,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增強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yè)的競爭力。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外,各鄉(xiāng)鎮(zhèn)(示范區(qū)、辦事處)作為管理主體進行管理,縣城市管理局做好業(yè)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縣城市管理局定期對建筑垃圾清運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進行總結指導,全面掌握情況,推進工作進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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