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付亞鵬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行政處罰種類:一般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寶林罰決字【2024】第2號
行政執(zhí)法人員:席淵博 張 南
違法事實:當事人未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xù),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
主要證據材料:《詢問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適用裁量標準: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一條第二款的第二項
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當事人不做陳述,不申請聽證
法制審核情況:適用法律條文準確、證據充分
集體討論情況:經寶豐縣林業(yè)局黨組研究決定同意對付亞鵬作出11330元整的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處罰款11330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4年6月25日
行政處罰機關:寶豐縣林業(y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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